【案情】
今年均已70多歲的李梅、張文夫婦共生育有兩個兒子,即大兒子張某華,二兒子張某強,均已成家。
近年來李梅、張文隨著年紀的增大病痛不斷,已經沒有了生活來源,兩人的贍養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但兩子對老人的贍養卻是互相推脫,三年前終于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兩兒子達成了協議:父親隨大兒子張某華生活,由張某華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不再對母親承擔任何義務。母親隨二兒子張某強生活,由張某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不再對父親承擔任何義務。兩老人本不想分開,但迫于無奈只得按協議的內容分別跟隨兩兒子生活。
2015年二兒子張某強在修葺自家房屋時不慎從房頂掉下后便癱瘓在床,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難以對母親承擔贍養義務,而母親也因惡疾纏身生活費和醫藥費都成了問題,其想從大兒子張某華處得到幫助,大兒子卻以協議已經對老人的贍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為由予以拒絕。母親一紙訴狀將大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張某華是否應向其母親支付贍養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筆者認為張某華應向其母親支付贍養費,理由如下:
贍養義務作為法定義務中的一種,其是不能通過約定來加以排除和限制的。雖然子女可以變更贍養方式,但其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與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中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該案中,兩兄弟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將兩老人人為的進行分開贍養的行為是違背社會公德的,且其通過協議的方式企圖對一方老人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為也為法律所不容。
本案中,雖然兩兄弟認為自己已經通過分別贍養老人的方式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但其僅僅是對父母中的一方,盡到了贍養義務,而其對另一方的贍養義務卻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兩兄弟所簽訂的??? 協議是無效的,二人均應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故張某華應向其母親支付贍養費。
【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其雖通過協議對贍養義務進行了約定,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協議予以免除,遂作出判決張某華每月向母親支付贍養費300元。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不同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無法通過雙方之間簽訂的贍養協議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