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與荊某于2015年10月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高某雯。自2013年荊某做生意連年虧損后,二人因經濟問題經常爭吵,后荊某離家不再管母女倆的生活。
2018年,梁某因身體虛弱無工作無收入難以撫養高某雯,遂以高某雯名義將荊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梁某不想離婚也未提起離婚訴訟。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夫妻婚姻關系存在,不起訴離婚,法院是否應支持梁某主張子女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法院應支持梁某的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通常面臨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等因素。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故有人認為,梁某和荊某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雙方個人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母親獨自承擔撫養費的問題,錢無論由誰支配都是毫無差別的,且這也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法律對此也不應進行過多干涉。
以上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具有共有特征,且法律對這種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也無權進行干涉。但是即使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且不應過多干涉,然而撫養費的請求權是法定的,即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得到依法履行時,其相對的“私人”權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撫養費糾紛,不是倫理道德考察的范圍。
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是否應該支付撫養費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實施后,此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該解釋中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時,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其依法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人民法院應該依法支持。”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還是離婚了,撫養未成年子女都是他們的法定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本案中的未成年的女兒高某雯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荊某追索撫養費。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未成年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權要求未離婚的父母中任何一方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