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6年農歷10月,王××和白×經人介紹相識并訂婚。王××的父親即第三人王×出具6800元交給媒人,作為彩禮在訂婚下貼時,由媒人交給了白×,按農村風俗當天退回600元,實為6200元彩禮。在王××和白×戀愛交往期間,白×借了王××現金4000元,沒有寫借條,后經媒人說合作了彩禮,已得到印證。在王××和白×舉行結婚儀式前的“看三”時,通過媒人,由第三人王×出具現金2000元作為彩禮交給媒人,再有媒人轉交給了白×。臨近結婚儀式不幾天,因房子問題王××和白×鬧別扭,白×不同意結婚。再經媒人從中說合,由第三人王×出具現金50000元交給了媒人,因擔心把此購房款直接交給白×后將來有后遺癥(怕白×花掉),媒人把該款交給了白×的舅舅錢×,錢×出了收據,內容是:“今收到王朝飛白×建房專用款伍萬元整”,日期是2007年農歷12月6日。2007年農歷12月8日,王××與白×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二人性格不合,發生口角較多,于2008年正月12日王××外出打工至今,形成分居。另查明,白×現在王××家的同居前的個人財產有:三組合柜一套、大衣柜一個、寫字臺一個、大箱子一個、小方桌一個、小板凳一個、衣架一個、鞋架一個、盆架一個、茶具一套、茶瓶一個、洗臉盆一個、棉被子10條、床單二十六個(白×自稱,未查證,王×證實在大箱子里,數目不知)、毛衣一件、長褂一件、褲子兩條、長筒靴一雙。
后因上訴人白×、錢×因婚約財產糾紛認為法院審理不當,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案件焦點】
訴訟代理人臨時變更而未通知法院該如何處理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后,王××提出回避申請,申請法庭全體審判人員回避,違反了該條規定的期限。王××提出回避申請,一審法院批準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2008年12月1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時,王××變更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新的授權委托書,各方當事人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當庭均無異議,證明法院通知了當事人,白×、錢×稱一審法院未將王××變更訴訟代理人情況通知他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爭議的購房款50000元系王×出資,王×對本案爭議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一審中王×申請參加訴訟并無不當。王×出資的50000元購房款并沒有交付給王××、白×,為確保專款專用,王×將購房款交給錢×保管,錢×應當歸還,白×、錢×關于購房款屬于贈與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二審審判】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案件實體處理妥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白×、錢×負擔。
【總結】
首先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其次贈與的民事行為,根本不存在等價一說,它是一種實踐性民事行為,贈與的標的物已經交付,贈與行為就無可非議的成立。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超過期限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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