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原告王福與李英于1952年結婚后生育四子四女,現均已成家。被告王大龍系二原告長子,三子、四子均屬男到女家落戶。1993年因贍養問題二原告曾與被告王大龍及次子訂立了贍養協議。多年來,被告王大龍未按贍養協議履行全部義務。2008年被告王大龍未盡贍養義務。為此,雙方形成糾紛。
現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王大龍自2008年始每年給付二原告小麥200千克、玉米75千克、煤球600塊、食油10千克;給付二原告每年零用錢各40元、單衣各一套及每兩年棉衣各一套;負擔二原告的醫療費的一半,并負擔護理義務。
【案件焦點】
關于本案中原告的贍養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
上海婚姻律師,原告王福、李英現已無勞動能力,被告王大龍應對二原告盡贍養義務;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大龍負擔二分之一的醫療費用,因二原告有八個子女,每個子女都負有贍養義務,故被告王大龍應負擔二原告醫療費用的八分之一,對二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王大龍應對二原告盡護理義務,護理天數按一年的八分之一計算,若不盡護理義務,本院酌情確定二原告護理費按每天20元計算由被告王大龍支付。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大龍自2008年度起每年給付原告王福、李英零用錢各40元、單衣各一套。2008和2009年度的零用錢和單衣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自2010年度開始在每年的3月1日前給付;
二、被告王大龍自2008年度起每年給付原告王福、李英小麥200千克、煤球600塊、食油10千克、玉米75千克;2008和2009年度的小麥、煤球、食油、玉米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自2010年度開始小麥、煤球、食油在每年的7月1日前付清,玉米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給付;
三、被告王大龍自2008年度起每兩年給付原告王福、李英棉衣各一套,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自2010年度開始在當年的10月1日前給付;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原告王福、李英的醫療費用,憑單據由被告王大龍負擔八分之一;
五、被告王大龍應對原告王福、李英盡護理義務,若不盡護理義務,護理費按每天20元計算由被告王大龍支付;
【總結】
家庭中多子女出現贍養老人不當問題時,應通過法律手段強制處理。孝道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我們應當主動承孝敬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