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現有子女三名,其一直與被告李二一居生活,已二十余年。原告的承包地在二輪土地承包時被被告李二以是荒地為由棄耕,被村委會收回,已無耕地。被告李風、李二兄弟二人在庭審中因此事情緒表現較為強烈,以致矛盾不可調和。
原告訴稱,三被告系我長子、次子、女兒,我已經年老多病。2008年因贍養費糾紛訴訟于人民法院,現在我生活在次子李二(化名)家。李二妻子已故,李二又到處打工,無法照顧我,無奈李二只好走哪帶我到哪。這樣的生活我無法再過下去。為此我想去長子李一不接受我。故訴訟于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我同李一(化名)一起生活,李二、李三(化名)每年給付贍養費600元,或由被告給付贍養,我去養老院生活。
被告李一辯稱,以前我們哥幾個有口頭協議,我兄弟李二說“如果我爸在他那他負責,如果在我這我負責到底,也不用誰拿養老費,在誰那地就歸誰”。現在應該把地的事先整明白了,再說老人的事咋整。
被告李二辯稱,我沒有能力養,我的意見是讓老人上李一那去,實在不行就去養老院,大伙攤錢。
被告李三辯稱,我的意思還是按去年法院判的每年300元拿,多了我也沒有。
【案件焦點】原告請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上海贍養律師認為,原告已與被告李二共同生活二十余載,現又年老體弱,且因原告承包地被被告李二棄耕,已沒有承包地,被告李一據此不愿接收。綜合考慮上述諸多因素,為避免激化矛盾,有利原告安度晚年,以原告仍隨被告李二一居生活為宜。
【審理】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李二一居生活,仍由被告李二照料其生活起居;
二、被告李風(化名)、李二于2010年始于每年1月10日前給付原告贍養費人民幣800元,被告李三同此期限每年給付原告贍養費人民幣500元。
訴訟費人民幣50元由三被告負擔25元,退回原告25元。
【總結】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又是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多個子女更應當主動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不應多次找借口推辭。 本案中當事人的子女顯然并不想承擔撫養義務,多次推辭以至于需要法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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