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元月22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同月24日在XX民政局登記結婚,被告在原告處共同生活兩天后,便返回XX。此后,一直與原告無聯(lián)系。原告曾于2004年向臺XX地方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2004年8月18日,地方法院以原告未交納裁判費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元月22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月24日在湖南省衡陽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天被告返回臺灣,一直未與原告聯(lián)系。原告曾于2004年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未果。原告與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只相聚四天,根本沒有建立夫妻感情。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請求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礎,草率結婚。婚后,僅共同生活了兩天,便分居生活至今,雙方?jīng)]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依法予以準許。被告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予以準許。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總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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