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25日在XX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婚后,被告即獨自回XX。2007年6月6日原告去臺灣與被告共同生活,因雙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獨自返回大陸,與被告分居至今,彼此無任何聯系。雙方未生育小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25日在XX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沒有建立夫妻感情,自2007年7月10日以來就一直分居生活。為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礎,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且已分居兩年,彼此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予以準許。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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