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 1989年1月自愿結婚, 1989年生育兒子。婚后,原、被之間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自2003年起,原、被告夫妻之間、原告與被告母親之間產生矛盾,原、被告分別外出打工。2005年5月12日,因結婚證遺失,原、被告一同到XX縣民政局自愿補領了結婚證。原告于2009年5月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6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 1989年1月自愿結婚, 1989年生育兒子 。被告在婚后數次毆打原告,自2003年以后原、被告分別在外打工,但原告沒有被告的經濟開支權力。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經過幾年時間了解后自愿依法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年余,婚姻基礎較為牢固,共同生育兒子,并撫育其成人,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現發生矛盾主要是因為原、被告之間因經濟管理上產生案件焦點及原告與被告母親之間的矛盾,原、被告之間并無原則性沖突。只要原、被告對家庭事務多加協商,妥善處理與其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夫妻關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訴稱被告婚后對其多次毆打,并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原告請求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總結】
對于婚姻關系基礎牢固,較為穩定,由于某些原因請求離婚的法院應當慎重處理,盡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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