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經他人介紹相識,后雙方自由戀愛近兩年于2006年7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女。2007年8月之后,雙方因家庭瑣事時常爭吵,2008年3月2日原告搬離獨自居住在星XX鎮并于3月12日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受理雙方離婚后經開庭審理于2008年4月3日下達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予離婚。之后雙方仍未和好,2008年7月16日雙方在XX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共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的財產分配、小孩撫養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在關于財產及債務問題欄中明確寫明:男方另外補償20 000元給女方,同樣為這20 000元,被告于2008年7月9日出具了一張欠條給原告,欠條上載明雙方協議離婚,經共同商議,被告補貼20 000元給原告,在2008年低前兌現,如拖欠,被告同意從2009年1月1日起按每天2%的滯納金計算。因被告一直沒有支付這20 000元,故向法院起訴。
【案件焦點】被告是否應當給付原告滯納金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經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被告在協議書上承諾補償原告20 000元,況且被告另外單獨對這20 000元又出具了欠條。因此,被告應該支付原告20 000元。被告辯稱是受威脅下簽訂的協議無相關證據證實,不予采信,但欠條上約定的每天2%的滯納金過高,應予核減。
另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人民幣20 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處理。
本案受理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總結】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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