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鄧樂(化名)訴稱:她的丈夫陳杰(化名)于2008年11月8日去世。她與丈夫擁有的共同財產為:X號X棟X房(建筑面積102平方米,尚未取得產權證)、XX小區XX棟XX房(建筑面積140平方米)、價值約56萬元的股票以及42 893元存款。她育有二子。請求法院判決兩處房屋、陳杰名下的存款歸其所有,二子各分一半的股票。
陳譜(化名)承認鄧樂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兩處房屋加上存款的價值,已超過父母共同財產的三分之二,而股票變動較快,現價值低于父母共同財產的三分之一。不同意鄧樂的分割意見。要求分得全部股票或者錦苑小區的房屋。
陳偉(化名)承認鄧樂主張的事實,同意鄧樂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二十六條“……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規定,陳杰生前沒有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陳杰的遺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鄧樂、陳譜、陳偉繼承。鄧樂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價值,約占共同財產的三分之一。在繼承人沒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規定,陳譜、陳偉應均等獲得遺產份額。為了便于遺產分割以及分割后的使用效能,鄧樂提出的遺產分配方案較為合理,陳偉予以認可,故予以支持。考慮到訴訟中陳偉愿意承繼股票,拿出現金,故全部股票由陳偉承繼,陳譜繼承的份額,由陳偉限期支付現金。
【審理】判決如下:
一、X號X棟X房、XX棟XX房、陳杰名下的存款42 893元歸鄧樂所有;
二、陳杰名下的全部股票歸陳偉所有;
三、陳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陳譜支付30萬元,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 041元減半7 520.50元,鄧樂負擔2 508元,陳譜、陳偉各負擔2 506.75元。
【總結】
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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