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1月10日辦理婚姻登記。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時有爭吵,2006年11月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保證搞好夫妻關系。2007年7月被告打了原告一個耳光,原告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無共同財產和債務。原、被告婚后于2006年3月到同年6月在XX經營化妝品生意虧損蝕本,原告投入了16000元。被告主張投入了30000元,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是否可以實現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導致矛盾不斷,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一年來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沒有生育小孩,無感情紐帶。原告起訴離婚,其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依法準許。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投入生意中的16000元個人財產中的8000元,因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經營的生意已虧本,投入本錢是原告自愿的,其主張依法不能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在離婚時負擔20000元的共同債務,無確鑿的證據證明,亦不能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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