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79年經人介紹相識,1982年12月26日雙方在XX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84年2月14日生長子,1988年2月19日生次子。倆小孩現均已獨立生活。婚后原、被告為被告愛打牌等家庭瑣事偶有爭吵打鬧。自1998年起,原告外出打工,并長年在外不歸。2008年11月18日,兄弟找到原告并將其接回家中,原、被告自愿和好。但第二天原告又因故離家出走,并隨后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案件焦點】原告請求是否可以實現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及婚后一段時間內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打牌及其它瑣事雙方時有爭吵,且原告外出打工常年不歸,致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但2008年11月原告回家與被告共同生活,說明雙方均有和好愿望,只要原、被告雙方加強交流溝通,相互諒解,夫妻關系還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其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不予支持。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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