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與原告之母錢鴻玉于2005年12月30日在隆回縣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議約定:
婚生小孩陳茹(化名)由錢鴻(化名)撫養,陳文(化名)每年支付撫養費30 000元至年滿十八周歲。被告按協議支付了2006-2007年度的撫養費,2008年起未支付,原告便訴至本院。
原告訴稱,原告系被告之女,被告與原告之母離婚后,被告按協議應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30 000元,要求被告自2008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30 000元至原告十八周歲。
被告口頭辯稱,目前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經濟較為困難,以后條件許可,按協議支付。
【案件焦點】關于原告的撫養費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陳文當庭支付2008-2009年的撫養費45 000元給原告陳茹,其余15 000元,原告自愿放棄;
二、自2010年起至2018年底,被告陳文自愿按年度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30 000元,此款限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父母有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給與基本的保障,離婚后也應當按時交付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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