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楊秋(化名)與原告孫梅(化名)經人介紹于1999年6月登記結婚后,就和原告一起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并隨原告父親孫楠(化名)一起學習修理技術,在此期間,被告與原告家人產生矛盾,時有口角發生,原、被告也常因家庭生活、經濟上的問題發生爭吵。2002年3月,被告聲稱外出XX打工而離開原告父母家,開始,被告還不時與原告電話聯系,但很少回家探視原告及兒子楊文錦(化名),自2005年6月以后,被告就再沒有打電話給原告,從此杳無音信,兩人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間,原告一直帶著小孩生活居住在娘家,被告沒有付過生活費給原告和兒子。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也無共同債務。原告提出被告在外與人非法同居,被告提出有共同財產2.5萬元,對此雙方均沒有提供事實依據。
【案件焦點】被告楊秋外出長期不歸家的原因、雙方是否存在共同財產以及小孩的撫養問題
【評析】本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與原告父母一起生活期間,被告與原告家人之間產生磨擦,由此加深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對此,被告不是從如何維護一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著想,加強與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從而改善夫妻關系,而是采取離家出走的方式逃避家庭責任,不履行夫妻義務,與原告分居已滿二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此,原、被告均表達了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愿望,應準予其離婚。
離婚后,原、被告對于婚生小孩楊文錦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鑒于楊文錦出生后即隨原告與原告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而被告自2002年外出后,即與楊文錦分開生活,對其沒有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在父子關系上也沒有建立應有的感情基礎,從有利于楊文錦的身心健康和今后的成長考慮,小孩楊文錦由原告直接撫養,由被告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為宜。對于原告要求直接撫養小孩的請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被告現在XX與一個女人非法同居多年,因沒有提供事實依據,不能確認,對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提出有共同財產2.5萬元,要求分割1.25萬元也沒有提供事實依據,對其這一請求亦不予支持。
【審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孫梅與被告楊秋離婚;
二、婚生小孩楊文錦由原告孫梅直接撫養成人,由被告楊秋負擔小孩撫養費人民幣1.5萬元,此款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兌現;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駁回原告孫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之間的感情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出現矛盾要及時解決,切勿逃避或者盲目爭吵沖動做事,那樣往往會導致一個家庭得不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為了維護社會與家庭的穩定,也為了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不應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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