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4年冬開始同居生活,1997年生育一女孩李麗(化名),2007年年底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原、被告同居期間一起在XX區做生意,2007年原、被告在XX鎮XX市場修建了一座房屋(占地面積128平方米,共六層半),雙方另購置了一臺XXXXXX奧迪小車,同居期間有共同債務15萬元,另小孩李麗現隨被告生活。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4年冬開始同居生活,1997年生女孩李麗(化名),2007年底雙方解除了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原、被告一起在XX區從事碼頭貨運及收購轉賣廢舊物資等業務,所得收入由被告管理。2007年原、被告共同在XX農市場修建一座房屋,2008年被告又處分了同居期間的財產價值60余萬元。要求判令:
1、平均分割價值100萬元的房屋;
2、由被告退還擅自出賣的七臺車輛款64.08萬元給原告;
3、由被告退還出賣停車場的物資及押金14萬元給原告;
4、由被告退還購買XX小轎車的一半價款20萬元給原告;
5、被告在XX縣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款的一半歸原告所有;
6、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20萬元由被告償還。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大部分虛假,所建房屋原告既沒出資,也未參與修建管理,債務也不屬實,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關于本案中財產分割問題以及撫養權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自愿將同居期間共同修建的位于XX市場的房屋贈與給小孩李麗,歸李麗所有;
二、XXXXXX奧迪小車歸原告所有;
三、共同債務150 000元,由原告負責清償;
四、被告支付原告150 000元,此款限2009年7月28日前支付125 000元,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25 000元;
五、小孩李麗由被告撫養成人,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小孩成人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六、其他無爭議。
本案受理費22800元,減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應首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斷是否可以離婚。夫妻之間感情不和,其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和平離婚以及解決后續的財產及撫養權問題。 夫妻之間若出現問題請求離婚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協議的手段,達成共識,和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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