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6年3月,原告鄧昭(化名)與被告楊燕(化名)經人介紹相識、訂婚,同年6月1日雙方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后兩人均在外打工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12月18日(農歷),被告按農村風俗過門到原告家,并置辦了嫁妝衣柜一個、席夢思床一張、寫字臺一個、梳妝臺一個、棉被四床。原告方也向被告方給付了彩禮若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十多天后,共同于2007年1月3日(農歷)外出務工,但兩人務工地點未在一起。2007年7月,原告懷疑被告與他人關系曖昧,電話告知被告之父,雙方發生爭執,被告父親并喊人打傷原告,后經當地公安機關調處,由被告親屬賠償原告1500元醫療費,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在法院2007年8月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后,兩人未和好。原告因此再次于2009年1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在經人介紹相識后訂婚,不久即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后兩人共同生活時間少,未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特別在2007年7月,被告父親喊人打傷原告,被告父親的行為更深深傷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并因此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后,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兩人并未和好,可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而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原告在庭審中自愿放棄要求被告返還彩禮20 000元及賠償精神損害費10 000元該兩項訴訟請求,原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同時,被告的嫁妝屬其個人財產,應由其帶回。
【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鄧昭與被告楊燕離婚;
二、被告楊燕的嫁妝衣柜一個、席夢思床一張、寫字臺一個、梳妝臺一個、棉被四床由其自行帶回。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之間的矛盾盡量和平解決,武力只會加深彼此之間的感情裂痕。更應該建立良好的信任,雙方更應該彼此忠誠,不能出軌。方應加強溝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為了維護社會與家庭的穩定,也為了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更應該好好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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