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雙方于1993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兒,取名何某某,2003年12月23日原、被告經XX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女兒何某某由直接撫育,每月支付撫育費100元,付款時間與辦法:從2003年3月1日起由直接付給,直至何某某獨立生活時止。現由于被告下崗,經濟困難,故原告請求法院將小孩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經XX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女兒何某某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100元,現因被告下崗,經濟困難,故請求法院將小孩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
被告辯稱:被告同意將女兒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
【案件焦點】原被告誰可以享有撫養權存在爭議。
【評析】本案經主持庭前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原告與被告的女兒何某某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女兒何某某撫養費100元,付款時間與辦法:從2009年4月1日起由被告直接付給原告,直至何某某年滿18周歲且能獨立生活時止。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實際收取40元,由原告自愿承擔。
【審理】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準許生效。
【總結】對于撫養權的歸屬判斷,夫妻之間可以協商處理,判斷子女由誰撫養可以更好地生活,也可以由法院調解,總之本著對孩子負責的態度和原則,處理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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