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雙方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4月25日依法登記結婚,于2004年農歷10月13日共同生育了一女兒,取名湯某某(暫未上戶)。原告述稱,與被告自結婚以來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經常性對原告進行暴力,原告對被告已無感情,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被告認為,原、被告雙方自結婚到2007年被告因盜竊罪被判入獄服刑之前夫妻感情都一直很好,被告承認有打過原告的行為,但沒有經常性對原告使用暴力,原告有在外打牌、搬砣子的習性,且原告經常居住在娘家,原、被告為此有過爭吵,但被告認為與原告之間的矛盾是可以調和的,夫妻關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且被告目前正處于身體狀況、經濟狀況不好的時期,希望原告再給被告一次機會,被告不同意離婚。另查明,被告于2007年8月31日被XX區人民法院判決犯有盜竊罪,入獄服刑。2008年10月17日被告服刑完回家。2009年3月6日被告因騎摩托車與另一三輪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鼻子粉碎性骨折、右腿粉碎性骨折,目前被告鼻子已做完手術,右腿安裝了支架,正處于身體尚未治愈恢復期。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該案系離婚糾紛,原告與被告雙方于2003年4月25日依法登記結婚,于2004年農歷10月13日共同生育了一女兒,取名湯某某(暫未上戶)。原告述稱,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對原告有家庭暴力的行為,但原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有對原告經常性家庭暴力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原、被告雙方結婚六年雖經常會為打麻將、搬砣子以及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也承認動手打過原告,但并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虐待以及有經常性對原告使用暴力的行為,被告雖在2007年入獄服刑,但原告當時也未向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目前被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尚未完全治愈,仍處于需要護理照顧恢復期,原告應再給被告試圖改善夫妻關系的一次機會,從原、被告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又提出要求再給原告七天舉證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準許。
【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湯陽(化名)與被告唐平(化名)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實際收取100元,由原告湯陽與被告唐平共同承擔。
【總結】夫妻之間應當和和睦睦共同經營生活,不應存在家暴現象,這是對另一半的不負責。雙方應加強溝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為了維護社會與家庭的穩定,也為了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更應該好好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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