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4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3月27日登記結婚,系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婚后前段時間,原、被告感情較好,后因家庭生活困難,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正月,原告外出一直不回家,至今與被告已分居1年多時間。現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原、被告有共同財產磚房1間、彩電1臺、冰箱1臺、影碟機1臺;沒有共同債務。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原告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與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由于被告好吃懶做,常在外參與賭博,不務正業,家庭生活無保障,導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正月至今,原告與被告分居生活。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原、被告有共同財產磚房1間、冰箱1臺、彩電1臺、影碟機1臺,無債權債務。離婚后,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
被告辯稱:原告講的都是假話,原告與被告沒有共同財產,被告不同意離婚。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差,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沒有很好的建立夫妻感情,現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又較長。經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審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共同財產磚房1間、彩電1臺、冰箱1臺、影碟機1臺歸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總結】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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