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訴被告為贍養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起訴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費800元、護理費1868元;
2、被告承擔原告今后醫療費的三分之一。被告辯稱同意贍養原告。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從2009年7月1日起,原告隨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兩個兒子輪流生活,一輪一個月,從被告處開始;
二、在原告輪流隨被告及其他兩個兒子生活期間,若原告因病花費100元以上的醫療費,憑正式單據,被告應按三分之一分攤;
三、若輪到原告到被告家隨被告生活期間,因吃飯、穿衣等生活原因與被告又起爭執,原告不愿意隨被告生活,則被告應按每年4個月,每月200元給付原告生活費,若原告臥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人護理時,則被告應按每年4個月,每月467元給付原告護理費,生活費、護理費均在每年年底前付清;
四、對本協議之前,被告應盡而未盡的贍養義務,由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500元,于2009年6月24日前付清;
五、其他雙方互不爭執。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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