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徐玲(化名)、李森(化名)經人介紹于1996年相識,同年農歷年底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1997年3月1日補辦了結婚證。1998年8月19日長女李欣(化名)出生,2000年3月23日長子李尚(化名)出生。婚后雙方常因家務瑣事吵架生氣,2004年李森外出做生意且常年不回家,徐玲帶著兩個子女常在娘家居住至今。
徐玲訴稱,二人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年底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后補辦了結婚證,婚后生一子一女。因婚前了解較少,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2004年李森外出不回家,還在電話里罵人,對孩子和家庭不管不問。李森的所作所為,令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與李森離婚、撫養婚生子女,撫養費由李森承擔、夫妻財產依法分割。
李森未答辯。
【案件焦點】
1、徐玲(化名)、李森(化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婚生兩個子女隨誰生活,撫養費如何承擔;
3、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徐玲與李森雖然結婚有十余年時間,但雙方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且李森經常在外做生意不歸,對子女和家庭缺乏照顧,導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徐玲要求與李森離婚,予以準許。由于李森長年外出,婚生兩個子女現又均隨其母生活,從有利于子女生活學習,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應由徐玲撫養為宜。結合當地生活水平,李森每月支付兩個孩子撫養費200元為宜,直至兩個子女成年。庭審過程中,徐玲自愿放棄一切夫妻財產,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予以認可。
【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徐玲與李森離婚。
二、婚生長女李欣、長子李尚隨徐玲生活,李森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至李欣、李尚年滿18周歲,李森于每年元月1日支付撫養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李森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感情破裂,請求離婚,法院本著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的原則,判斷婚后撫養權的歸屬。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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