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共生育兩子一女,現均已成家,二被告系原告之子。2008年6月25日二被告就原告的贍養問題達成協議,約定:自2008年6月25日起,張尹(化名)與張慶(化名)輪流贍養原告,2009年5月1日張尹把原告接走,為期一個月,2009年6月1日由張慶接走,依次類推;在贍養原告期間,如原告生病無論大小所花費用由張尹、張平(化名)攤(注:100元以上含100元);張慶自愿從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期間贍養原告,2009年5月1日起按協議執行。協議同時對其它事項還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原告與二被告就贍養問題又起糾紛,原告認為二被告均不按協議履行,于2009年5月25日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關于本案中被告不履行贍養義務和協議的問題不能很好的處理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原告已七十多歲,需要二被告贍養,二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應該履行給付生活費等贍養義務,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給付現金方式履行贍養義務理由正當。二被告每年各應負擔的生活費可參照2007年度XX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621元的標準計算,結合原告現有二子一女的情況,二被告每年各應負擔的生活費的數額為:3621÷3=120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尹、張慶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給付原告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間的生活費(除醫療費外的維持原告生活所需的糧食、零花錢等各方面的費用)603.50元,從2010年起,被告張尹、張慶應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各給付原告當年的生活費(除醫療費外的維持原告生活所需的糧食、零花錢等各方面的費用)120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總結】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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