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88年12月29日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1989年10月1日婚生一女何平(化名)。后因家務瑣事,原、被告發生矛盾,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婚生女何平現正讀大學。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88年12月29日結婚,并于1989年10月1日婚生一女何平。后因家務瑣事被告常侮辱、毆打原告,且被告不管原告及女兒的生活費用。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位于XX153號的房產歸原告所有;位于XX號的房產歸被告所有;原、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女兒學費及生活費各300元。
被告辯稱:我沒有毆打過原告,夫妻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另外,XX號的房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故不同意分割。XX號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購買的。但是,我借有外債。如離婚,我同意支付女兒每月生活費及學費300元。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婚生女何平雖已成年,但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及學費300元。原、被告所訴爭的兩處房產因均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處理。經調解無果。【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兒何平生活費、學費300元,從本判決之日起至何平大學畢業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之間的感情需要共同經營,當關系破裂時可尋求法律幫助判斷是否可以離婚以及之后的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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