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5年2月16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2006年7月1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唐一(化名),該小孩現(xiàn)隨原告一起生活。由于性格不和,原、被告經(jīng)常為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原、被告于2008年12月開始分居。原、被告于2008年修有1棟3個垛子4層半、2個門面的房子,該房座落于XX路XX號。原告的嫁妝有5套被褥、1臺功放機,現(xiàn)存于被告家里。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2月16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2006年7月1日生下1男孩唐一,該小孩現(xiàn)隨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修有1棟5層兩個門面的房子,價值20萬元左右。因為被告經(jīng)常把原告關(guān)在家里毆打,原告無法忍受,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唐一由原告撫養(yǎng)成人,由被告承擔小孩撫養(yǎng)費10 000元,共同財產(chǎn)即價值20萬元的房屋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被告辯稱,原、被告自結(jié)婚以來每年至少要打一架,每年在一起相處的時間只有一個月。房子屬實,但價值50萬元。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xiàn)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由于性格差異而相處不和諧,但雙方?jīng)]有大的隔閡與矛盾。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多為對方著想,多為小孩及家庭著想,努力克服情感上的不和諧因素,營造美滿、幸福的婚姻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jié)】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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