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祁然(化名)是被告祁海(化名)的婚生女。2005年8月11日,被告祁海與原告母親杜文(化名)在XX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
女方在懷孕6個月提出離婚,男方同意,孩子出生后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被告與杜文離婚后,其女兒祁然于2005年9月19日出生,后原告一致隨其母親生活,被告未按離婚協議書內容向原告母親支付撫養費。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原告系被告祁海與杜文的婚生女。2005年8月11日,被告與原告母親杜文協議離婚,雙方簽訂有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原告由杜文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后被告與杜文離婚,但被告一直拒絕支付撫養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今的撫養費每月700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母親2005年8月11日協議離婚,因當時離婚時原告還沒有出生,我們離婚不離家,原告出生后為了照顧女兒,我和原告母親一起照顧原告到2007年10月份,這期間我的工資全部用于家庭支出。2007年10月份原告兩歲多時,我和原告母親按離婚協議書執行,我只拿了衣物離家在外租房子住,并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700元至2008年2月份,原告也沒有給我寫收到條。2008年3月至5月的撫養費因與原告母親生氣我沒支付。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這期間原告一直隨我生活,原告母親未支付我撫養費。2008年12月份因原告有病我無法照顧,將其送到原告母親住處。2009年2月份原告母親給我打電話說撫養費問題,我給其說以女兒名義設個帳戶,每月我把錢存到帳戶上,但我們雙方沒有協商一致,故原告起訴到了法院。
【案件焦點】被告是否應當按照要求給付撫養費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被告祁海與原告祁然的母親離婚時,雙方已對原告的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應自原告出生后按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被告辯稱其已履行了撫養義務因無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原告起訴有理,予以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祁海向原告祁然支付自2005年9月起每月的撫養費700元,判決生效前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以后每月支付一次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對待婚姻要慎重,尤其是對待孩子,要考慮到未來孩子的成長,所以夫妻雙方應當努力和平共處,共同經營生活。離婚之后也應當關愛孩子的成長,即使給與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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