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謝小(化名)與被告杜保(化名)2002年4月26日登記結婚。2007年7月4日晚,原告在騎摩托車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植物人狀態,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共二次住院55天,2007年9月7日出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31577.79元。除被告杜保自己拿去5000元和送去水利局捐助的10000元,清真寺捐助的3000元外,下余醫療費13577.79元均由原告母親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間被告曾去護理。原告在出院以后因被告不盡扶養義務,一直在其母親家,其母親及其家人照顧。因對原告扶養問題雙方多次發生糾紛,經XX鄉司法所調解無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訴訟中經本院主持雙方調解,雙方達成基本調解意見為,原告仍在其母親家,由其母親照顧,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養費800元。但被告提出無論他何時將原告拉回自己家,自己照顧,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答應其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認為,被告如把原告拉回家自己照顧應當現在就把原告拉回家。被告現在不這樣做,說明被告并沒有照顧原告的誠意,應保持一個較長的時間,最短也要三年,讓原告留在其身邊照顧,這樣有利于原告的康復治療,被告表示不同意,最終未能調解成功。
【案件焦點】被告是否應當支付撫養費
【評析】
上海律師認為,原告謝小與被告杜保系夫妻關系,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現原告謝小因交通事故致害失去生活能力,需要扶養,被告杜保應承擔原告謝小的扶養費。原告謝小于2007年9月7日出院后,被告杜保就沒有對原告盡扶養義務,被告杜保對原告謝小的扶養費自此開始支付。根據被告工資收入情況及家庭狀況,調解時雙方的意見,確定被告杜保每月向原告謝小支付扶養費800元。再考慮原告謝小的康復發展情況,支付時間確定為本判決生效后三年。以后根據原告謝小實際情況可另行起訴。原告謝小的其它請求不屬本案扶養糾紛案件審理范圍,不予處理。原告母親墊付的醫療費,原告母親可對被告杜保另案起訴。
【審理】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謝小自2007年9月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扶養費每月800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杜保每月向原告謝小支付扶養費800元,每月支付一次至三年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杜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因意外事故失去生活能力,需要撫養,因其雙方并未離婚,以及道德義務,被告應當根據自己的能力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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