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請執行人陳桂(化名)與被執行人董怡(化名)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XX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民事判決,判決如下:
一、原告分得于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權的座落在XXX的片林中唯一一條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楊樹,被告分得該拉荒道以東的楊樹、兩頭牛(一頭母牛和一頭牛犢,牛犢不到一年大)、一臺21英寸彩電、三組合家俱、一輛三馬車。
二、原、被告同居期間債權夏光(化名)欠1 850元歸原告所有,孫平(化名)欠3 000元歸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同居期間欠XX信用社貸款和欠XX鎮政府往來款由被告償還。
四、原、被告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每人分得4畝承包地。各自于2010年經營至承包期滿.
五、個人衣物歸個人。訴訟費3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50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
【案件焦點】申請執行人是否有權得到座落在XX的片林中唯一一條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楊樹
【評析】申請執行人陳桂于2009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董怡返還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權的座落在XX的片林中唯一一條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楊樹。訴訟費150元。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執行。立案后,被執行人董怡同意將楊樹返還給申請執行人陳桂,同意自2009年8月12日起楊樹由申請執行人陳桂看管經營。訴訟費150元,被執行人董怡已給付申請執行人陳桂。申請執行費50元,被執行人董怡已交納。
【審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執行人董怡返還申請執行人陳桂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權的座落在XX的片林中唯一一條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楊樹終結執行。
【總結】關于同居生活中的共同財產的析產問題處理,根據證據證明以及當事人的意見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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