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王娟(化名)與被告康紅(化名)1997年結婚,1999年生育一男孩康長(化名),2007年9月27日因感情不和在XX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康長隨被告生活,撫養費自理,但離婚后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撫養,在XX山上學,2008年9月1日被告將康長接到XXX學,2008年9月5日原告以康長所就讀學校是農村小學,又將康長轉回XX山就讀?,F原告以孩子離婚后均隨其生活為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另查明,被告康紅系XX公司第六公司八車隊職工,屬外招臨時駕駛員,月工資1260元。原告訴稱,原告王娟與被告康紅在1997年結婚,1999年生育一子康長,2007年9月27日在XX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康長隨被告生活,撫養費自理。但離婚后被告外出打工,把兒子康長交給原告撫養,原告一直撫養孩子。2008年8月被告私自把孩子接到外地上學,這對孩子今后的生活和學習都不利。為此,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婚生子康長的撫養權,并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因為我有穩定的收入,有能力撫養孩子。
【案件焦點】撫養權是否能夠變更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告王娟與被告康紅自2007年9月27日離婚后,其子康長一直隨原告生活,并且在XX市讀書,為了孩子健康成長,孩子隨其母親生活較好,因此,原告請求變更撫養關系,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娟與被告康紅婚生子康長自2009年7月起變更為隨原告王娟生活,被告康紅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至其十八周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50元,有被告康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法院審理撫養權問題,應當本著對子孩子有利,對孩子負責的態度判斷撫養權歸屬問題。父母也應當對自己的孩子負責,及時給與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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