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夫妻雙方一方訴請離婚,另一方雖予以拒絕,但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雙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缺乏婚姻基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932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洋、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年初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2月27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但婚后原、被告雙方未共同生活過,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訴稱之事實屬實,但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年初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2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共同生活。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雙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卿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仁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