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與舒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滬0115民初85085號
原告耿某某,女,1989年4月23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尤辰榮,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玨,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舒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榮,被告舒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耿某某訴稱,其與被告系大學同學,2007年相識后戀愛,2014年3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被告甚至對原告拳打腳踢,雙方于2016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原告認為其與被告性格不合、價值觀不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現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申江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所有,由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135萬元(人民幣,下同)。
被告舒某某辯稱,其與原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雙方爭吵是事實,但夫妻間有矛盾是很正常的,應該通過合適的方式解決,而并非提出離婚。其未對原告實施暴力,也未對原告有任何惡意,故希望與原告和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讀大學時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2014年3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生育子女。近來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等發生矛盾,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大學中自由相識戀愛,為這段感情付出了許多努力,才能堅守多年,實屬不易。雙方結婚后,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應該學會角色轉變所應當擔負的責任。近來,雙方為生活瑣事等問題產生矛盾,但相信只要雙方彼此尊重和寬容,遇事多作溝通和交流,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耿某某要求與被告舒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原告耿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周瑩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