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同居關系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如何處理?上海婚姻律師回答到:因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因此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參照《婚姻法》中對父母離婚后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選擇最適合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最大程度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原告蔡某1訴稱:其與被告孫某經人介紹后建立戀愛關系,2004年農歷11月13日舉辦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2月17日生長子蔡某2,2008年6月1日生次子蔡某4,現跟隨原告生活。因與被告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因家庭瑣事與原告生氣,自2016年冬對家庭和兒子不管不顧賭氣外出,并分居至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關系;
原被告所生兒子蔡某2、蔡某4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承擔撫養費用。被告孫某辯稱:一、被告同意將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3由原告撫養,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被告自孩子相繼出生后一直悉心照料家庭生活,2000年曾跟隨原告外出打工兩年,后因考慮孩子學習及生活需要,被告便回到家鄉和原告一起承接一些手工活,同時被告還負責接送孩子及輔導孩子作業等。被告一直無固定職業,收入微薄。原告自2016年拒絕支付給被告相關生活費,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吵,且分居至今。被告自孩子出生便對家庭傾注了所有的心血,目前處于無業狀態,難以維系自己的生活開支,待找到工作后可在能力范圍內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二、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欠款10萬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款系雙方在同居期間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當事人就同居期間作出的內部財產處分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書面協議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依約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條,形成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應當依約履行支付欠款義務。且目前已知的原告承接的還有三個大工程,原告完全有能力償還涉案欠款。法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雙方之間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本案系因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參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4一直在原告家生活,本著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4由原告撫養為宜。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但基于原告要求撫養非婚生子蔡某2、蔡某4,并自行負擔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原告欠被告款10萬元,因該款系原被告雙方一種附條件的約定,并非對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且被告不能說清共同財產的具體所指,也未向法院提供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對其辯稱理由及要求原告償還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育子女,并且也不構成事實婚姻,因此雙方屬于同居關系,那么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按照法律對婚生子女的規定來處理,兩人的共同財產也應當依法分割,非共同財產則不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上海離婚律師網指出:在同居關系期間,男女雙方所生育的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一樣的,因此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就也需要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