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訴前夫要求前夫支付三萬元的賠償款,而這三萬元的賠償款是女子和前夫在離婚時前夫所答應的,女子的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所達成的關于一方需要補償另一方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補償款的一方需要如約支付。
荊某訴稱:其和被告劉某本系夫妻,在2017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的理由主要在于被告有著強烈的大男子主義,動輒對原告打罵,導致原告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被告在打罵原告后經常懺悔,安撫原告,并出具書面材料聲稱給予原告30000元以謝罪,但是在離婚后經原告多次和被告協商該款支付事情,被告以無錢為理由,至今沒有兌現,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因打罵原告給約3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017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20年4月8日原告荊某以被告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其打罵、導致其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為由,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30000元。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明、離婚訴訟的法院判決書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予以佐證,因此法院予以確認。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荊某和劉某在法院判決離婚時劉某就需要補償荊某三萬元,但劉某以沒有錢為由而拒絕支付,這違背了法院判決的強制性,因此荊某有權就離婚時達成的書面材料要求劉某如期支付三元萬。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睹穹ǖ洹返谝磺Я憔攀粭l: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本案中劉某給荊某的補償款,實質上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劉某在婚內確實存在一定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說明了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將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