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未成年的兒子跟隨男方生活,女方需要給付撫養費,但是女方在給付了幾個月的撫養費后便不再支付了,因為女方認為男方不讓自己探望兒子,那么自己也就沒有再給付撫養費的必要了,女方也因此被自己的兒子告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給付子女的撫養費是法定的撫養義務的體現,不是以探望權的行使為前提和條件的。
原告陳某甲訴稱:被告王某系原告的母親,原告的父親陳某乙與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原告系雙方兒子,2016年12月26日,陳某乙與被告離婚,離婚時約定原告隨父親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撫養費4000元,但離婚后至今被告僅支付了2017年的撫養費,已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學習。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撫養費8000元;由于生活水平、工資水平的提高,被告應在在《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每年4000元撫養費的基礎上增加撫養費6000元,共計每年撫養費10000元,并于當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外,如果被告每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本年度的撫養費,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將當年度到18周歲的所有撫養費一次付清。被告王某辯稱:被告與原告陳某甲之父陳某乙已于2016年12月26日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時協議兒子陳某甲的撫養費于2017年1月起每年支付撫養費4000元,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被告享有對原告的探視權。2018年1月,被告依約支付了撫養費4000元,2018以后被告之所以不支付撫養費,是因為陳某乙阻止被告探視兒子。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6000元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撫養費系夫妻雙方離婚時考慮綜合因素自愿協商約定,非經大的家事變故或生活情況發生巨變,不得增加撫養費的數額。原告要求被告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本年度的撫養費,如被告未支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18周歲以前的所有撫養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認為:被告王某與原告父親陳某乙于2016年12月26日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應按照協議及時支付撫養費,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學習,但其僅支付了2017年度撫養費。被告辯稱拒絕繼續支付撫養費的原因系原告父親不讓其探視孩子,沒有法律依據,且會影響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條件,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原告2018年和2019年的撫養費共計8000元??紤]到被告與原告父親離婚時原告尚不滿3周歲,而原告現已入學就讀,各項開支和花費必然會有增加,且原告在縣城生活、入學,參考本省近年來相關統計數據,被告離婚時與原告父親約定的撫養費數額現已明顯低于平均水平,故法院對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酌情確定被告自2020年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50元,即每年支付撫養費660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被告作為原告的母親,因在探望原告時遭到原告的父親阻礙,故不再給付原告的撫養費,這樣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能以任何行為和條件為前提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根據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的內容給付撫養費,同時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應當注意的是,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之間并不存在著因果關系,即便探望權無法得到正常的行使,撫養費仍然是需要給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