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父母離婚后由母親撫養,父親每個月支付3000元的撫養費,但是兒子以自己的開支增加,并且父親的收入增加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在原先的3000元撫養費基礎之上再增加撫養費的數額,這一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這是因為本案中原告訴請增加撫養費,沒有滿足“必要性”的要求,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仍然是可以滿足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學習所需的。
原告蘇某1訴稱:被告蘇某2系原告父親,2018年8月原告母親吳某與被告協議離婚,并約定蘇某1隨被告蘇某2共同生活。后吳某起訴被告蘇某2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經法院調解,雙方于2018年12月18日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蘇某1隨吳某共同生活,并由被告蘇某2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因雙方調解時,被告處于無業狀態,被告曾表示暫定上述撫養費金額,待其工作穩定后再調整,基于當時客觀情況,吳某遂同意調解方案?,F被告已有穩定工作,年收入不低于50萬元,而原告每月生活開銷與日俱增,僅靠吳某的經濟收入無力承擔,被告每月3000元的撫養費明顯不足。因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便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由3000元變更為8000元,至原告18周歲止。被告蘇某2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要求按照原生效文書的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原告18周歲止。雙方就撫養費進行調解時,未曾約定待被告工作穩定后另行調整撫養費金額,該撫養費金額是依據原告正常生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另外,原告訴稱被告收入情況不實,被告至今沒有固定收入。且被告僅對原告合理范圍內的支出認可,超出合理范圍外的支出應由原告母親自行承擔。法院認為:本案被告與原告母親就原告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曾達成協議,并經法院確認,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原告以被告收入增長及原告生活開支增加為由,要求增加被告應支付的撫養費金額。但子女撫養費金額的確定應以子女必要生活費和教育費為基準,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原先商定的每月3000元撫養費標準已可滿足正常孩子的生活及教育需求,原告主張的租房、家政服務、早教費用等支出在本案中并不屬于子女必要生活費及教育費范疇,被告收入變化亦不必然影響子女撫養費金額的確定,故對原告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的原告以自己的父親收入增加,并且自己的生活增加為由而主張父親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但是原定的撫養費數額是3000元,在客觀上已經滿足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學習所需,同時原告所主張的一些額外的指出不屬于撫養費的范疇,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提示:撫養費的增加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客觀情況發生了改變,原先的撫養費數額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子女的非常生活和學習所需;二是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具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其能夠承擔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