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因此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上海婚姻律師認為精神疾病是否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實務案例中并沒有定論,但是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就不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而會是屬于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原告郭某訴稱:其與被告黎某系夫妻,但因兩人均患有精神障礙疾病,婚后無法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其與黎某的婚姻系無效。黎某辯稱,雙方確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郭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系精神障礙人員,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婚后雙方又未治愈,該婚姻關系無效,因此宣告郭某與被告黎某的婚姻無效。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法院認定郭某和黎某所患有的精神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但是從法院的判決依據上看,只是簡單地提到了“兩人結婚登記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太具有說服力。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是指哪些疾病,又是否要結合所患的疾病的嚴重程度來認定,因此可以看出將此種情形規定為婚姻無效的事由存在著較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