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譚原(化名)與被告譚愛(化名)于2000年相識,2001年2月27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時原告給付被告彩禮金6200元,被告的陪嫁物有:TCL牌彩色電視機一臺,TCL牌洗衣機一臺,松頂影碟機一臺,功放機一臺,電風扇兩臺,金耳環一對,被子四床,定箱錢4700元,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婚后前一段時期夫妻關系較好,2002年11月2日生育男孩譚開(化名),譚開現在隨原告生活。近幾年來,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均不善于處理家庭矛盾,為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加之雙方缺乏溝通,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從2006年7月30日起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關系仍未改善。2009年3月12日原告譚原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譚愛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財產有一臺格力牌1.5P空調。定箱錢4700元已花費。在分居期間被告譚愛患病治療,現已痊愈。
原告譚原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相識,于2001年2月27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男孩。2006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離婚,原告未同意,次日經村組織協調無效。2006年7月30日被告擅自離家出走,原告在2007年2月20日、2008年1月24日、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13日去被告娘家接人無果。2009年1月21日原告帶著小孩再去被告娘家接人,當時被告在家里卻拒不見面。2009年1月24日原告又去接被告未果。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由原告譚原撫養小孩。
被告譚愛辯稱,原告譚原所訴不實。原告經常打罵被告。對被告及家庭沒有盡到責任,被告患病原告也不給錢醫治,是被告的父親借了3000多元給被告治好病的。現被告譚愛同意離婚,要求撫養小孩,并請求法院分割原告譚原的十多萬元工資款,判令原告譚原給予被告譚愛一定的經濟幫助。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譚原與被告譚愛自愿離婚;
二、原告譚原自愿撫養小孩譚開,不要求被告譚愛給付小孩撫養費,被告譚愛對小孩譚開有探望權;
三、夫妻共同財產一臺格力牌1.5P空調歸原告譚原所有,被告譚愛自愿放棄分割。被告譚愛的陪嫁物中金耳環一對歸被告譚愛所有。其余陪嫁物即TCL牌彩色電視機一臺、TCL牌洗衣機一臺、松頂影碟機一臺、功放機一臺、電風扇兩臺、被子四床被告譚愛自愿放棄,抵作小孩撫養費;
四、原告譚原自愿給予被告譚愛經濟幫助費3000元。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原告譚原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采用協商方式和平解決。夫妻之間的感情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出現矛盾要及時解決,切勿逃避或者盲目爭吵沖動做事,那樣往往會導致一個家庭得不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為了維護社會與家庭的穩定,也為了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應當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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