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唐秀(化名)、周光(化名)于1976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77年5月18日登記結婚,1978年7月1日婚生女孩周想(化名),1991年2月3日婚生男孩周舟(化名)。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夫妻關系一直不和。經雙方所在單位領導做工作,夫妻關系仍未好轉。2007年5月,唐秀曾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經做工作,周光向唐秀寫出保證書,保證以后不再打罵唐秀,后唐秀撤訴。撤訴后,夫妻關系未得到明顯改善,并于2008年農歷正月開始分居。后周光訴至法院要求與唐秀離婚。
另查明,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XX礦X棟X單元一樓住房一套、雜屋二間、熊貓21英寸彩電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一臺、海爾冰箱一臺、熱水器一臺、電磁爐一臺、木沙發一套。共同存款有33 000元。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本案二審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上訴人唐秀自愿與被上訴人周光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位于XX礦X棟X單元一樓住房一套(面積約110平方米),雙方自愿給兒子周舟所有。周舟隨母唐秀生活,被上訴人周光于2009年4月30日前騰出該房屋。雜屋兩間歸被上訴人周光所有,全自動洗衣機一臺、海爾冰箱一臺、電磁爐一臺、木沙發一套歸上訴人唐秀所有;熊貓21英寸彩電一臺、熱水器一臺歸被上訴人周光所有;共同存款33 000元,上訴人唐秀、被上訴人周光各分得16 500元;
三、共同債務欠715礦財務科16 000元由被上訴人周光負責償還10 000元,上訴人唐秀負責償還6000元;
四、由被上訴人周光給付上訴人唐秀經濟幫助7500元;
五、以上由被上訴人周光給付上訴人唐秀現款24 000元,限2009年2月14日前付清;
六、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上訴人周光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依法減半收取100元,由上訴人唐秀負擔;
七、上述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
【審理】本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調解書應當事人申請制作與調解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總結】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采用協商方式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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