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八年王某父親死時留下六間房屋,王某與兄妹共三人。由于當時工作需要,王某和姐姐到外地去,就對哥哥說,房子留到以后再分。于是這六間房由王某哥哥一人居住。一九八九年王某哥哥去世,由王某的兩個侄子住這六間房?,F在王某已離休,想葉落歸根,回故鄉居住,向侄兒要兩間房,誰知侄兒說:祖父已死二十余年,這房子一直由我父親居住,早為我父親繼承?!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已明確規定,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余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你現在已無權再要房了。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就繼承關系來說,王某父親已故20余年,即從繼承之日起算已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但是,《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又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痹摷m紛中,王某父親死后,兄妹三人已講明父親留下的六間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暫住。這說明王某父親的遺產未作處理,且王某和其姐姐并未放棄繼承,應視為他們是接受繼承。所以這六間房在未分割前,應屬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該糾紛實際上是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屬共有財產的析產糾紛,而不是繼承糾紛,故不受繼承時效的限制。
因此,王某完全有權分得這六間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王某可據此與其侄兒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與姐姐一起向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