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留學回國的“海龜”與妻子協議離婚時收入每月14000元,現稱“失業”每月僅收入失業救濟金1170元,以經濟困難為由申請降低撫養費。
談甲與XXX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協議約定談甲應當支付其子談乙至十八周歲的撫養費每月2000元。談甲以自己失業為由要求法院變更撫養費為每月100元,談甲提供了勞動手冊,社會失業補助申請等資料,并稱談乙母親有充足的經濟實力撫養談乙。
談乙對于談甲的失業情況表示質疑,且談甲有兩處房屋均有租金,每月租金7000元。經法院審理認定,談甲本人為高學歷留學生,正值壯年,身體并不存在不能工作的情況,應當積極尋找工作,承擔責任。
因經濟情況惡化而申請調整撫養費于法有據,但本案當事人有高學歷附帶留學背景,長期處于失業情況并非客觀情況所致。上海律師咨詢認為法院并非單純憑借是否“失業”的表象,而是綜合分析義務人是否有難以負擔撫養費的情勢突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