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婚姻法有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舉證失蹤的責任在原告,如果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失蹤的,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妻子董某與丈夫彭某經雙方朋友認識相識,隨后發(fā)展為戀人,兩人于1992年5月登記結婚。在結婚之后董某先后生育了三名子女,現如今兩個名子女已外出打工,還有一名在校讀書。在董某與彭某婚后感情尚可,但仍在平時有些爭執(zhí)。2010年初,由于生活瑣事雙方發(fā)生了激烈的爭執(zhí)。在此之后丈夫彭某便離家出走再也沒有回來過。在丈夫離家出走后,生活的擔子都落在了妻子董某的身上,而董某對丈夫離家出走的行為而傷心,表示對丈夫死心。現董某向法院提出訴請,請求法院判決與丈夫彭某離婚,三名子女歸自己撫養(yǎng)。
經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經朋友介紹而結婚,系自愿結婚,且婚后感情尚可。在彭某失蹤期間,董某未向法院宣告失蹤,故不符合“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最后法院未支持董某的申請。法院認為,董某主張自己與彭某感情早已破裂,主張離婚,雖所在村委會開出了證明,但該證明又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其真實性存在疑問。董某所提供的證明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駁回。
上海離婚律師建議,如果遇到一方家出走的,另一方須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比如報案記錄、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等等,以便日后處理包括離婚等在內的各種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