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調解離婚,一般都會對夫妻全部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分割,但往往在離婚的時候會出現占絕對優勢的一方故意隱瞞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面對這樣的情形,被隱瞞的一方究竟應該怎樣維權呢?
2014年3月葛女士與錢先生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共有的房屋等財產進行了分割。2014年10月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葛女士從朋友處了解到錢先生居然暗地里買了一套房屋,自己并不知情,在離婚協議中也未分割。
2014年11月葛女士委托律師,以錢先生故意隱藏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了錢先生,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在本案中作為被隱瞞的一方,葛女士委托律師收集了錢先生購買并擁有房屋的相關證據,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這部分共同財產,同時請求法院在分割這部分財產的時候對錢先生不分或少分。在律師及葛女士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將房屋70%的份額判給了葛女士。
律師建議當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而未分割的財產時,即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