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遺囑訂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只是遺囑的內(nèi)容是將房屋送給與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小三”, “小三”憑借這樣的一份遺囑主張繼承房屋,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馮女士的丈夫謝先生與馮女士分居多年,其長期在外居住,但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xù)。2015年1月謝先生過世,馮女士在辦理完畢謝先生的葬禮后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原來,謝先生在與馮女士分居期間長期與呂小姐共同生活,由呂小姐照顧其生活起居。謝先生有單位分配的一套租賃房屋,房屋內(nèi)只有謝先生一人的戶口,謝先生在與呂小姐同居期間將房屋買下,產(chǎn)權(quán)人登記為謝先生一人。為感謝呂小姐對自己的照顧,謝先生身前訂立遺囑,明確該房屋在自己過世后由呂小姐繼承。謝先生過世后,呂小姐持遺囑起訴馮女士要求繼承房屋。
面對突如其來的遺囑和訴訟,馮女士在接到法院通知遂委托上海律師代理其參加訴訟。律師接手案件后分析認為:遺贈行為成立的前提是遺囑,而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及其他財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一個合法的遺囑成立必須具備其構(gòu)成要件。本案所涉的房屋系馮女士與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50%本就是馮女士所有的部分,另50%為謝先生所有;雖然謝先生的遺贈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nèi)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不符合遺囑成立要件,屬無效民事行為,遺囑無效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呂小姐不能憑遺囑繼承謝先生的遺產(chǎn)。
法院審理后,接受了上海律師的意見駁回了呂小姐要求繼承謝先生房屋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