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家住西山的小陳生完孩子才3個月,丈夫劉某就提出離婚。近日,市中級法院二審維護了小陳的合法權益,駁回了劉某的離婚訴求。
2008年9月,丈夫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他和妻子小陳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4年登記結婚,并生有一個女兒,但
此后的婚姻生活中,雙方感情一直不好。他請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女兒跟他生活,小陳每月支付100元養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小陳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雙方均表示愿意離婚,故支持了劉某的離婚訴求,但將小陳支付的撫育費降為每月50元。一審判決下達后,小陳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小陳在2008年6月又生有一子,丈夫劉某提起離婚訴訟時,妻子小陳尚在哺乳期。一審時,劉某有意隱瞞了這一事實,而小陳也因精神恍惚未能及時提及此事,以至一審法院作出了上訴判決。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劉某的離婚訴求。
法規鏈接: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分娩后一年內”的含義:所謂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立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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