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于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于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
因此,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考慮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
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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