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一起“夫妻”兩人均精神不正常,“妻子”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作出婚姻無效的一審判決。
原告黃某(女,二級智力殘疾人)與被告徐某(精神不正常)經人介紹相識后,在雙方父母的操辦下于2008年1月3日在安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
結婚后不久,原、被告因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被告一直未接,致使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2009年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徐某“離婚”,后經本院及當地基層組織調解,雙方和好,原告撤回起訴。
之后的半年多時間內,被告徐某仍未將原告接回,原告黃某遂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徐某“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智力殘疾人,對事物缺少判斷能力,不知自己行為的后果,盡管是成年人,但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結婚登記行為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完成,其法律后果是無效的。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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