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以后,他們的婚姻關系可因兩種原因而終止。一種是因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終止;另一種是因婚姻當事人之間離婚而終止。離婚因當事人雙方對離婚問題所持態度的不同,在處理程序上也有區別。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對結束夫妻共同生活、解除婚姻關系表示了一致意愿,沒有爭執和分岐的,這種離婚的情節比較簡單,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彼此堅持各自的主張而發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復雜,由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也就成為法院首要應當解決的問題。
法官在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既不能憑當事人的訴說,更不能取決于審判人員的主觀臆斷,要根據離婚糾紛的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橐鼍喗Y以后,牽涉到的社會關系已不僅僅是夫妻二人,關系到方方面面的人身、財產關系,邁出解除婚姻關系這一步,需要十分慎重。
因此,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也非常全面認真。通過多年的司法實踐,人們也意識到,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是當事人雙方自己內心的心理感受,他人很難準確判斷和把握,法官也不例外。
由法官在沒有具體標準的情況下憑感覺去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主觀隨意性較大,彈性也較大,會給離婚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好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歸納了14種情況,主要是: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其他生理、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家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家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又不諒解;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等等,都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筆者認為,在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和分析。一是看婚姻基礎。根據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婚姻基礎往往可以表明雙方結婚時的感情狀況。
當前,我國的婚姻構成,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自主婚姻,指男女雙方經過自由戀愛、自主結合的婚姻。這種婚姻除有些青年男女因對婚姻自由缺乏正確草率結合的以外,一般比較牢固、穩定。
第二是半自主婚姻,指經人介紹、父母同意、雙方自愿,有的還以一定的金錢物質為條件的婚姻。這種婚姻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較多,感情基礎相對較差,婚姻關系的牢固性、穩定性就差一些。
第三種是封建包辦婚姻,即父母或者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意愿,強迫包辦而結成的婚姻。這種婚姻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在我國偏僻山區和邊遠地區仍有發生。這種婚姻,由于違反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意愿,婚姻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渴求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關系,因此在今天仍然是支持其爭取婚姻自由的問題。
二是看婚后感情?;楹蟾星槭侵阜蚱藁楹蠊餐畹膶嶋H表現。看婚后感情,必須適用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通過現象看本質。在家庭生活中,有些現象反映夫妻感情本質,有些則是假象。
因此,在分析婚后感情時,首先,要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婚后感情的發展變化,看它的發展趨勢。如果感情是向好的方向發展變化的,那么引起離婚的可能是個偶然性的因素,容易調解和好。如果感情是向壞的方向發展,而且和好的可能性希望渺茫,那么引起離婚的就不是偶然性因素。其次,要分析表現感情的現象是反映婚姻基礎本質的,還是非本質的。最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要看長期的、經常的、主流的表現。
切忌憑一時一事的表現下結論。如夫妻之間爭吵打架,如果是長期的、經常的,可能是雙方積怨很深、互有成見、感情不好的現象。如果平時夫妻和睦、相親相愛,偶爾因某一事件意見不合引起爭吵,就不能憑這一爭吵下感情不好的結論。
三是看離婚原因。離婚是一種社會現象,各個案件的離婚原因千差萬別,非常復雜。但離婚原因是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據,是雙方在訴訟中爭執的 焦點。因此,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和真實動機,捏造事實或者制造假象,而被告一方為不愿離婚,也會同樣進行不符合事實的陳述。所以看離婚原因,首先要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
這就切忌先入為主,偏聽偏信。應當深入群眾、周密調查,從調查材料中進行分析判斷,去偽存真,弄清婚姻糾紛的事實真相和離婚原因,抓住案件的矛盾焦點,關于離婚的法定標準,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表現為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進行的身體傷害。虐待家庭成員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有病不給治等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四是看有無和好的因素。有無和好的因素,首先,決定于離婚的客觀事實。
如果夫妻間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長期的矛盾,雙方還共同生活,還履行夫妻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具有和好的因素。反之,如果夫妻間的矛盾是本質性的和長期的矛盾,雙方已長期分居,形同仇人,甚至已互不關心彼此生活,則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使矛盾轉化就很難,其次,決定于堅持不離的一方有無爭取和好的愿望和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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