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介紹:王老先生在北京二環以內有一套四合院,價值過千萬元。這套房子是王老先生自己婚前父母贈與的房產。王老先生膝下有兩個孩子,兒子王大無業吃低保,和王老先生同居住在這個四合院內;女兒王二在外地教書,老伴也已經去世多年。2010年3月,王老先生因病住院,王二還沒來得及回來探視病重的父親最后一眼,王老先生不久即不治去世。王二和王大處理完喪事后,準備商量如何分配老先生留下的遺產時,沒想到王大拿出了一份由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的遺囑,王老先生在遺囑中明確說明這套四合院由王大一人繼承,王老先生的存款30萬元由王二繼承。王二對這份遺書提出了質疑,認為不是王老先生的真實意思,認為這份遺囑是無效的。姐弟倆爭執不下,不歡而散。
2011年5月,王二委托北京繼承律師將王大起訴到北京某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公證遺囑無效,并要求與王大共同依法繼承父親王留下的遺產四合院一套和三十萬元存款。
法院判決:法院在審理中,王二要求對王老先生做公證時的精神和身體狀態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后,鑒定結論認為王老先生在做這份公證遺囑時處于昏迷狀態,不具備表達真實意愿的能力。另查明,這份公證遺囑沒有進行錄音錄像。
故此,法院為這份公證遺囑無效,王的遺產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繼承。
律師點評: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本案中,雖然有公證遺囑,但是通過司法鑒定可知,王老先生立遺囑時沒有行為能力,又沒有錄音錄像等相反證據證明,因此,這份公證遺囑無效,,王老先生 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