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如果屬于打印稿,又無法證明是遺囑人自己打印的情況下,屬于無效遺囑。
二、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簽字、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見證的遺囑無效,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為利害關系人見證的無效。
三、非緊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公證遺囑的公證被撤銷后,公證遺囑不一定無效,被撤銷的遺囑公證,遺囑是否有效要按照自書或代書遺囑的標準審查其效力。
五、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六、遺囑人在被脅迫、欺詐、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所立遺囑無效。
七、遺囑中遺囑人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的部分無效,多出現于夫妻一方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單獨進行全部處分的情況。
八、夫妻在同一遺囑中共同簽字所立的共同遺囑,如果屬于自書遺囑的,那么親自書寫遺囑主文一方并簽字的部分有效,未參與書寫、只落款處簽字的、又沒有在場無利害關系見證人見證的部分應屬于無效遺囑。
九、偽造的遺囑無效,被篡改的遺囑,篡改部分無效。
十、分別立多分遺囑的,先立的遺囑與后立的遺囑在內容上有沖突的,先立的遺囑沖突部分無效。
十一、公證遺囑與其他類型遺囑同時存在的,公證遺囑沒有被推翻之前,其他遺囑無效。
十二、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十三、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立了條件,繼承人沒有按照條件完成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