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立有遺囑的老人,都比較有法律意識,希望自己處分財產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但是一份有效的遺囑還要考慮遺囑執行的問題。在此談一談,如何指定遺囑執行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擔任遺囑執行人。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選,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產處分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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