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并沒有明確指出遺產的分割繼承和清償債務的先后,若是在遺產被分割繼承前清償債務,則不存在順序問題;若是在遺產被分割繼承后,債權人才得知債務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則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義務。
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在分割財產后,尚未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應當清償的債務和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首先應當由法定繼承人按照其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清償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其所繼承和所受遺贈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究其原因,因為遺囑繼承和受遺贈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志,而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應當被尊重,所以應當首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債務。
按順序繼承,法律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夫妻,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在,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